中新社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 蒋涛 梁晓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13日在北京表示,监察法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当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李建国向大会作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时作上述表示。
据知,监察法草案分为9章,共69条。其中关于监察范围和管辖,李建国介绍说,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关于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李建国说,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是接受人大监督。二是强化自我监督。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其中,草案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9种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