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HKSAR only targets “very rare” circumstances: senior legislator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1日表示,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法律制度必须作出安排。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中央遵照什么原则、方式行使这些管辖权?沈春耀在答问时作上述表示。
他说,关于驻港国安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对本法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法律列出三种情形:(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我们都不愿意看到香港出现困难局面和重大现实威胁,但是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到各种风险和因素。
沈春耀说,特定情形下,驻港国安公署管辖有关案件在启动程序上的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首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或驻港国安公署提出,其次,不论是哪个渠道提出,都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驻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整个执法是相关联的多个环节。立案侦查由驻港国安公署负责,起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负责,案件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负责。这些诉讼活动以及刑罚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此,香港国安法在第55条、第56条、第57条都有明确规定。
他指出,这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有力、有效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支持和加强,也有利于避免可能或者导致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