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26日电 题:民法典中人格权为何被“特别关注”?
作者 黄钰钦
从密织个人信息保护网,到保障私人生活“安宁权”,从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伦理的挑战……随着人格权益不再局限于生命与健康,如何适应社会变化、保障“人的尊严”成为民之所呼,亟待法有所应。
对此,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给出正面回应。正在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予以“特别关注”。该编含6章、51条、近5000字,详细规定了一系列人格权保护制度,成为中国民法典编纂中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2018年8月,人格权编草案首次亮相。此后,草案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不断修改完善。
当前,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有评论指出,中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更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人格权是独立成编给予“特别关注”,还是涵盖于侵权责任编之内,曾一度引发广泛讨论。对此,著名民法学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指出:“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更加形象地理解“信息时代的挑战”,公众不妨设想如下生活场景:频频响起的骚扰电话、悄悄收集个人信息的手机应用程序、花样百出的电信诈骗、宾馆中藏匿的微型摄像头、“AI换脸”后用于不法勾当……
不难发现,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公众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人格权保护的边界却越发模糊。当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点与痛点,公众期待是否还能拥有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上述具体生活场景有了一一对应的法律条文约束,草案首次明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并规定:
——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有分析指出,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既对现在日趋蔓延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做出规定,还把一些刚刚萌芽的新兴领域可能带来的风险消弭于无形。
“(人格权独立成编)意味着我国法律对公民人格利益的充分尊重,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全新高度。”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表示。
除了应对信息化时代的隐私保护问题,如何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也成为人格权编格外吸引外界关注的原因之一。针对此前基因编辑等技术对人伦道德造成的冲击,人格权编草案明确要求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进入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时下的人格权益已不再局限于生命与健康,人格的精神权利保护越发受到重视。观察指出,当人格权被予以“特别关注”,“人的价值”在其间被不断彰显且具有鲜明时代特点,人们可以尽享生活之安宁,避免陷入技术之囹圄,可以彰显科学之光辉,避免陷入伦理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