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2月14日电 香港一名外佣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战入境处有关外佣必须与雇主同住的规定,高等法院14日裁定外佣败诉。政府当日对裁决表示欢迎,指外佣来港前已与雇主签约,同意留宿的规定。
法官周家明当日在判词中表示,外佣与雇主同住在工作上有实际需要,并没有越权,亦无证据证明同住规定增加佣工被剥削的风险。外佣可选择是否来港,如果选择来港工作后不接受同住规定,外佣亦可终止合约,因此不认为同住规定对外佣是苛刻的要求。
判词又指出,由于香港本地佣工不足,外佣能满足香港家庭的需要,同住的规定亦与有关法例的立法目的相称,输入外佣主要是提供同住家佣服务,不认为对外佣构成歧视。
判词提到,现时有法律途径让外佣查询合约权益,劳工处亦有提供调解服务,香港亦有相关检控法例,特区政府亦有就外佣权益作宣传教育等,有足够措施保障外佣的权利,不认为违反人权法例。
特区政府当日欢迎裁决,指出外佣来港前与雇主签订标准雇佣合约,当中第3条订明外佣须在雇主的住址工作和居住,即外佣已同意有关安排。
特区政府发言人重申将致力保障现时在港约37万名外佣的权益,他们享有与本地雇员相同的香港劳工法例的保障。根据标准雇佣合约,雇主须为外佣提供免费、合适、设有家具而有合理私隐的住宿地方。雇主也须在相关签证申请表格上承诺为外佣提供合适及有合理私隐的住宿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