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改变中的世界:历史关口的中国战略选择(上)
华生 经济学家、东南大学教授
这些天来,有越来越大的声音在说,随着世界上有更多的人向中国甩锅,中国人必须一致对外,这时谈论中国在疫情防控中存在的任何问题都不合时宜,都有帮助敌对势力之嫌。把话说到这么严重的程度,我们真还不得不再次停一下脚步,在进入人们期待已久的今年1月1日武汉保卫战的进程之前,认真剖析这个问题。
在开始写作这个系列的时候,我确实没想到自己还会涉及到国际话题。今年1月,它被认为完全是个中国问题。但随着疫情的发展,2月份,它开始被认为如同SARS,又是个东亚问题。到了3月中,人们开始认识到它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头等大事。进入4月,有人又看到第三世界国家或将面临更大的问题。总之,新冠病毒疫情已经构成对人类的挑战,有人认为这也会是21世纪历史发展的分水岭。显然,没有全球格局的眼光,现在我们也已不能全面客观地讨论中国疫情和武汉保卫战。
在某种意义上,回过来看,这也是我们本来应当想到的:自从19世纪中叶,当时的日不落帝国用炮舰打开了沉睡了千年的中国大门之后,中国就不再只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中央帝国,而成为世界里的中国。19世纪中叶前后,中国的历史首先被英国人改变。19世纪末的最后几年至20世纪中叶,中国的历史又被日本人改写。20世纪中前苏联和美国又成了影响中国的两个主要外部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中美关系更是成为中国对外关系的主轴。离开世界,我们已经不能再孤立地理解中国。
新冠疫情首先冲击了中国,但其发展改变的却是整个世界。它最后又会反过来怎样影响乃至改变中国呢?这既取决于外部世界的变化,也取决于中国自己的战略选择与应对。但无论如何,在历史的关口所做的选择和路径依赖,会决定中国在本世纪相当长时间中的道路和面貌。
中国会因疫情而被追索赔偿吗
回答很简单,这个问题从国际法角度看根本不存在。这完全是被人有意炒作出来的话题。我们不用被人误导,自己吓唬自己。
有人说,世界上不是有少数个人或组织声称中国应当承担责任,说要中国赔偿吗?问题在于世界上没有疫情,国外也有人挑中国的毛病,历数中国要负的种种责任。现在西方有的政客面对着其国内对于疫情防控中存在的失误和问题,压力山大,因此想转移目标,这个很好理解,而且也不会得逞,因为其自己在国内的反对派绝不会让他们甩锅过关。同时,世界之大,声音之多,特别是在信奉自由主义、各种奇思怪想都有的西方,这一点也不奇怪。西方不是也有人一会儿说新冠病毒去年早几个月可能就在他们那儿普遍存在,甚至也有人信誓旦旦地说这就是美军实验室造出来的。听到一点这种声音,我们也不必如获至宝。因为这些大多是虚妄之言,并无根据。就是在中国,两个月前网上还有强大的声音,一定要说病毒是中国科学家在实验室制造和泄露的呢。可见,阴谋论,属于想像力扩张的流言蜚语,愿意听的人可以认为这也算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警示,但那肯定不是正常的思维和进行任何负责任的决策的依据。
任何病毒感染暴发为疫情,肯定都会有人的主客观因素。但我之前说过,国际上至今从无追索疫情暴发地、病毒来源地责任的先例。实际上,迄今也没有任何国家的政府向中国提出疫情赔偿的要求。远的不说,就以2009年的猪流感即后来很快被更名为H1N1流感为例,其暴发在美国,来源被认为可追溯至墨西哥。这是由北美和欧亚猪系的H1N1流感病毒的基因重组而成,因此最初被称为猪源性甲型流感病毒。这一病毒很快在多个国家同时流行,并迅速被世界卫生组织先后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后又在几天内被逐级调升至全球大流行的最高级别。那次疫情主要暴发在美国,涉及全球70多个国家,感染了数千万人,死亡了1万多人,我国也有12万人感染,死亡800多人。但与历史上一样,也与这之后反复在非洲暴发的埃博拉病毒疫情及中东呼吸综合症一样,从来没有人追究疫情暴发国或病毒来源国的责任。
现在,有人又拿我国2007年宣布在中国境内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做文章,言之凿凿地说其中将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与国家责任等同。因此,如果我们承认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在疫情前期防治中有隐瞒,就等于国家要担责,就给国外的追责和要求赔偿提供了证据。这完全是无中生有和凭空捏造。
《国际卫生条例》说的很清楚,“本条例的目的和范围是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见第二条)。其中第四条“负责当局”,提出各国要建立或指定一个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国家归口单位”(在中国是国家卫建委)。该条例规定,
“《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的职责应该包括:
(一)代表有关缔约国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就有关本条例实施的紧急情况进行沟通”,……
“(二)向有关缔约国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传播信息,并汇总反馈意见,其中包括负责监测和报告的部门、入境口岸、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诊所、医院和其他政府机构”。
在《条例》第六条“通报”中,《条例》要求“各缔约国应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以现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通过《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
《条例》的附件1和附件2提供了“评估和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文件”的指引,即
“当地社区层面和(或)基层公共卫生应对层面的能力要求:
1.发现在本国领土的所有地区于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超过预期水平的涉及疾病或死亡的事件;和
2.立即向相应的卫生保健机构报告所掌握的一切重要信息”。
“中层公共卫生应对能力要求:
1.确认所报告事件的状况并支持或采取额外控制措施;以及
2.立即评估报告的事件,如发现情况紧急,则向国家级机构报告所有重要信息”。
“国家层面评估和通报的能力要求:
1.在48小时内评估所有紧急事件的报告;以及
2.如评估结果表明,根据第六条第一款和附件2该事件属应通报事件,”应“立即通报世界卫生组织”。
可见,《国际卫生条例》考虑到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基层乃至中层公共卫生应对要求相对宽松,并无时间限制,是否逐级上报取决于各层级自己的评估,而我国国家卫健委在12月31日从网上获悉消息,立即赶赴现场,元旦都不休息,在48小时内评估事件,又在24小时内即1月3日即报告世界卫生组织和相关缔约国。可见,我国的国家归口单位的操作是标准的和规范的,没有任何问题。
在通报的内容方面,《条例》第六条“通报”中要求,“通报后,缔约国应该继续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它得到的关于所通报事件的确切和充分详细的公共卫生信息,在可能时包括病例定义、实验室检测结果、风险的来源和类型、病例数和死亡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情况及所采取的卫生措施”。而我国卫健委从1月3日起向世卫组织报告了“得到的”各种信息,把《条例》中所说“可能时包括”的东西都报告了。在报告可能时包括的内容时,即便有不准确之处,显然也并不违反条例的规定。而且我国提供了病毒的详细样本及基因序列、疫情阶段回溯和病毒传播路径等分析报告,这在一般发展中国家都是完全做不到的,特别是提供了各国包括科学界不依赖于现场的细节,而能够独立研究和分析病毒性质和疫情的可能发展趋势,因此才从一开始就得到世卫组织的肯定和赞扬。
不难看出,考虑到世界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各国情况的巨大差别,《条例》作为一个各国磋商一致文件,许多要求都留有余地。尽管如此,许多国家甚至包括美国仍然对《条例》提出了一些自己不执行的保留条款。中国由于SARS的惨痛教训,在2003年后大大强化了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在很多法规方面的要求都更细化明确,显著严于《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故而中国对《条例》并未提出任何保留意见。因此,这次我国的湖北和武汉地方政府和官员按《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本身并无任何问题,但是,由于这些主事人和责任人违反了我国在SARS后制定和修订的一系列国内法规,仍要按我国更严格的国内法规追责惩处。
同时需要指出,《国际卫生条例》第五十六条“争端的解决”,对于疫情国际合作中的磋商和发生争端时的解决也有规定,提出“有关缔约国应首先通过谈判或其自行选择的任何其他和平方式寻求解决此争端,包括斡旋、调停或和解”。“二、如果通过本条第一款所述方式未能解决争端,有关缔约国可商定将争端提交总干事,总干事应该尽全力予以解决”。有关缔约国也可采取仲裁方式,“同意接受强制性仲裁的缔约国应该接受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而且是最终的”。但在现实中,很多当事国并不同意参与或接受仲裁。这样,即便有缔约国单方面提交仲裁,仲裁法庭仲裁的结果也没有约束力。如果是“世界卫生组织与一国或多个缔约国就本条例的解释或执行发生的争端,应提交卫生大会。”这也就是说,与国内争端通常有法律和法院裁决不同,国际上的争端更多还是靠实力或多数国家的民意。至于国外少数个人或组织声称要去本国地方法院起诉中国,博取眼球谋求自己的利益,由于有悖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我们根本不必理睬。
综上可见,所谓中国政府要为地方政府或官员的隐瞒、渎职负责,中国违反了《国际卫生条例》要被追责赔偿云云,完全是国外少数人的臆语和发泄,以及国内一些人无知或蓄意的炒作,毫无法理依据或现实性,我们完全不必被吓唬倒,从而被别人牵着鼻子走。
国内查因追责是损害还是保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有人说,中国也许确实对疫情的扩散并无法律责任,但由于国际上现在有噪音,一些人拿这件事做文章的时候,我们如果在国内查因追责,会给外人提供证据,授人以柄,从而会损害我们的国家利益。
不能不说,这个话恰好是说反了。
众所周知,国外有些人一直攻击我们的制度必然产生经济腐败。那我们反腐败就是给敌人提供证据?恰恰相反,存在不受遏制和惩罚的腐败才是别人敌意攻击的证据。反之,我们自己揭露和惩处腐败,则是我们自己有净化能力、能够遏制腐败的证明。我们打击的是腐败分子,得到的是人心,增进的是法治建设。难道因为国外有人攻击我们腐败,我们就应该讳疾忌医,把腐败现象隐藏起来,把腐败分子保护起来吗?
有人说,这事与腐败不同,那仅是中国国内的事情,现在新冠病毒疫情扩散到全世界,如果承认我们早期地方政府在防控工作中存在隐瞒、压制和渎职行为,虽然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我国不存在法律责任,但会加大我们的道义责任,所以,为国家和民族利益计,还是应该隐恶扬善、家丑不外传。
其实对这次疫情,道义责任这个词,我也是从来不用的。只要不是人为恶意,无论病毒来源和疫情发生地如何,都既不涉及法律责任也不涉及道义责任。如果非要讲责任,病毒是对人类的威胁,大家都有责任去阻止和消灭它。现在,国内很多人嘴上说,病毒的来源是一个科学问题,但实际上对任何能多少显示病毒并不来源于中国的消息都极度敏感和兴奋。这说明了还是过于在意和深深纠结于此,似乎一旦科学最后认定病毒来源还是与中国有关,我们就有了什么特别的问题和责任。这其实并不是一个正常和健康的心态。2003年SARS在我国暴发的时候,当时我们连病原体是什么都在长期中搞不清楚,当疫情蔓延到东南亚之后,国外一些国家也有埋怨情绪。但是,当时中国政府不卑不亢,迅速撤销了当时的国家卫生部长和北京市市长的职务,既解决自己内部在疫情初期的隐瞒和延缓的问题,同时坦诚地和国外交流信息,在我们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也帮助其他国家应对疫情,就得到了普遍的理解。后来中国科学家发现病毒的来源是蝙蝠,中间宿主可能是果子狸。这种科学结论并不增加我们额外的压力或者责任。相反,我们的科学态度和坦承精神还增进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和信誉。
现在一些人猜测这次的新冠病毒是人为制造并被用来作为生物武器,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根本不是什么一般的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的问题,而就是人类共同的敌人。全球都会共讨之,肇事者本国的人民也绝不会容忍。但现在大多数人包括科学界所接受的,这次新冠病毒最大的可能还是与过去的冠状病毒一样,是从蝙蝠类的野生动物因偶然原因跳跃到人类后变异发展出来的。中国科学家前些时候在国际权威期刊上发表多篇文章,也是考证病毒可能还是来自野生动物蝙蝠,中间宿主可能是穿山甲。最新的剑桥大学研究团队也是沿着这个蝙蝠和穿山甲的路径溯源推演。因此虽然这次新冠病毒疫情首先暴发在中国武汉,也是我们最先向世界通报的,但病毒的来源地现在还没有最后定论。应当指出的是,病毒来源的问题不应当被政治化和标签化,因为这不利于去寻找病毒的野生动物来源和中间宿主。而在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时,即使这次疫情一时被遏制,实际上新的病毒和病毒的变异随时都可能卷土重来,并形成对人类社会新的威胁。所以,应当把应对病毒对人类的威胁放在首位,而病毒的来源地这个本非要点的问题,应当在对病毒中间宿主的实事求是的追寻和考证中,留给中外科学界在没有外部干扰和压力的情况下,按照科学精神去回答。
当然,就如人际交往中一样,没有道义责任,不等于没有公众舆论和道德评价。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是一样。记得小时候,我听到传唱最多的一个歌词是“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不是人民怕美帝,而是美帝怕人民”。可见,民间社会也好,国际社会也罢,除了法律和实力之外,确实还有个道德评价、公众舆论及公道人心的存在。因此,新冠病毒疫情可能造成绝大多数国家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而我们的财力和支援能力都已经很紧张很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在道义上争取多数国家和多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这是我国在疫情变化后进行战略考量一个重要的方面。
那么,如果接受上述人士的观点和建议,不去总结深究我们前期应对疫情中的失误和教训,反而帮助这次疫情的违法乱纪者掩盖事实、蒙混过关,我们是得道,还是失道呢?
首先,湖北和武汉的这些主事人和责任人(当然也包括我们还没有进入的1月1日以后其他可能的责任人)违法乱纪事实早已被揭露出来。正是他们不顾事实,1月1日之后一再发通报称多日来未发现新增病例,接触者无人感染,没有发现人传人;正是由于他们的各种违法和渎职行为造成了疫情不必要的扩大,造成医护人员和一线支援队伍不必要的巨大牺牲与投入,造成人民群众和国家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放过这些人这些事,我们就会失去相当一部分人心,使已经受伤害者受二次伤害。
其次,如果这么严重的违法乱纪和生命财产损失,都可以敷衍了事,蒙混过关,法规就丧失了尊严,违法违纪者今后就会更加肆无忌惮。正如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中国疾控中心原流行病学首席科学家曾光教授,在莫干山研究院召开的“疫情下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思考”网络视频会上所说,长期以来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因此对传染病的缓报瞒报是很普遍的现象。他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几十年就是与地方主义的瞒报谎报斗争的几十年。由于缓报瞒报发生问题之后的违法违规处罚的主体仍然是地方政府,因此我国传染病防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因此,这一次我们遭受这么惨重的损失,如果还不从根本上吸取经验教训,我们就不可能防止这样的悲剧重演,我们自己特别是我们的子女后代就会为此再吃大苦头,重付昂贵的代价。
最后,湖北和武汉主事人、责任人在去年12月31日之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已经证据确凿和大白于天下。他们在1月1日以后继续压制真实信息传递和披露,封口禁言,一再耽误战机的种种违法违规事实已经由众多医生、当事人和许多媒体一一曝光。如果现在要我们为他们隐瞒遮丑,就要反过来说这些都不是事实,而是有关当事人和媒体的造谣污蔑。因此,为他们正名洗刷,就是要往说真话讲实话的爱国爱民忠诚之士身上泼墨泼黑,就是要否认总书记所说“湖北和武汉前期防疫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就是要否定国家监察委调查组所说,“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对疫情反应迟缓、防控不严、履职不力等情况,将由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严肃追责问责”,如此等等。不言而喻,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绑架我们与违法乱纪者为伍,这当然会极大损害我们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
另外,从国际角度看,那些不做自省反思,反而自吹自大、嘲笑别人“连抄作业都抄不好”的说法,那些在人类的抗疫战争还远远没有结束,就对别人的灾难和悲剧指指点点、居高临下、自满自得的态度,那些缺乏人道主义精神对别人的惨状幸灾乐祸,对其他国家领导人因履职而感染病毒大肆点赞的做法,以及对海外同胞冷嘲热讽,拒之于千里之外的情绪宣泄,都是属于会使我们失道而不是得道的言行。
有人说,我们并非没有追责,没有处理,不是已经将湖北和武汉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免职处理了吗?应当指出,当时中央针对湖北和武汉在前期疫情防控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调整和充实湖北与武汉领导班子,只是在抗疫形势极为严峻的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止血措施。这个措施已被实践证明是绝对必要的。湖北和武汉的抗疫形势和局面也正是在2月13日,中央调整湖北和武汉领导班子后发生根本转折,从被动转为主动。但由于当时情况紧急,这个调整措施本身并不包括党对干部的处分处理,更不涉及对违反国家法规的相关人员的司法追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而且2月13日新华社发的消息中,并没有提到免职,而只是说中央对湖北省委、武汉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进行了调整,相关同志不再担任书记等职务。这显然不是问责或任何形式的党的纪律处分。因此,正如从国家监察委调查组的报告可以看到的,对疫情防控中的问题进行查因追责,不是已经结束,而是正待开始。
应当指出,武汉疫情发生以后,一直有人甩锅北京和或明或暗地指责国家上层知情湖北与武汉的违法违规操作。我的系列文章发表过程中,也一直有人批评这是把全部责任扣在湖北和武汉地方政府和官员头上,目的是为他人洗刷开脱。现在,国外也有分析,湖北与武汉的主事人与负责人在抗疫前期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已坐实,如果得不到处理,那就只能说明此事北京方面从一开始就知情参与。这种舆论的发酵扩散,势必严重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因此,在目前疫情防治工作已进入持久战,复工复产工作普遍开始之际,就要像我们党和政府历来明确主张的那样,对包括防疫抗疫中的违法乱纪者,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什么机构,一律严肃追责、严惩不贷,不仅完全必要,也非常紧迫。
当然,我们看到,这次新冠病毒疫情在西方发达国家蔓延发展,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损失以后,也出现了一种新看法,就是认为要重新评估我们之前对疫情防治的认识,要看到这次疫情的复杂性和具有难以避免的客观因素。因此,对我国前期防疫抗疫工作中的失误和责任人,也认为是情有可原,可以从轻发落或放过。那么,这种看法是确有道理,还是似是而非,甚或是恰恰相反呢?
对我们来说,更大得多和更进一步的问题是,面对疫情后变化的世界,中国在21世纪上半叶未来的30年中,所面临的主要危险和威胁究竟是什么?国人应当怎样认识和应对?(本文为作者系列文章:武汉保卫战:从错失战机和惨烈退守到逆转反攻的第七篇)
本文原载于华生微博:华生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