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消息】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4月24日,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会议强调,疫苗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是国家战略性、公益性产品。必须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安全第一、全程管控、科学监管、依法治理,加快完善疫苗管理长效机制,坚决守住疫苗质量安全底线。
会议要求,要把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作为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的首要任务,完善疫苗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推进上市疫苗全过程可追溯,完善预防接种信息系统。
实际上,针对一些地方在预防接种环节发生的疫苗过期、掉包等事件,有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对此,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对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人员等相关主体也作出明确规定: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明确“三查七对”要求,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核对有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种。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为进一步体现“四个最严”要求,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草案二审稿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草案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