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副董事长孟晚舟上周五入禀卑诗最高法院,民事控告加拿大政府侵犯其宪法权利。
孟晚舟的入禀状全文:
卑诗最高法院
温哥华註册处
S-192260
原告人:
孟晚舟
被告人: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人员无名氏1、加拿大边境服务局人员无名氏2、加拿大边境服务局人无名氏3、Winston Yep警员和加拿大司法部长
第1部分:事实陈述
A、概览
1. 本案涉及被告人员在知道其采取的行动构成严重侵犯原告人在《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下获赋予的权利,采取蓄意预谋的行动,从原告人处取得证据和资料。
2. 在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Winston Yep警员协助提出请求的美国,并预期原告人将于翌日早上11:30抵达温哥华国际机场,取得即时逮捕她的手令。不过,Yep警员与原告人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人员合作,蓄意违反法庭命令,延迟立即执行手令。取而代之的是,被告人CBSA人员以例行边境检查作掩饰,在她被逮捕和获得《宪章》赋予的权利前,对她作出违法拘留、搜查和讯问,以摘录证据。
B、双方
3. 原告人孟晚舟是一名中国商务行政人员,其用作送达文件的地址为Gudmundseth Michekjson LLP, 2525-107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4. 被告人加拿大司法部长代表加拿大女皇陛下(“加拿大”)。根据《君权责任和程序法》(最高法院规则(1985年))C-50章,加拿大司法部长被指称为代表加拿大代理机构CBSA和皇家加拿大骑警(“RCMP”)及其僱员所采取的行动。
5. 被告人Winston Yep警员是RCMP的一名人员(“Yep警员”)。
6. 被告人CBSA人员无名氏1、CBSA人员无名氏2和CBSA人员无名氏3是CBSA的人员(统称”CBSA人员”),其名称不为原告人所知。
C、关键事实
a. 临时逮捕手令的发出
7. 在2018年11月30日,加拿大根据《引渡法》(最高法院(1999年))18章13节单方面申请临时逮捕原告人的手令(“临时逮捕手令”)。
8. 加拿大的临时逮捕手令单方面申请以Yep警员的宣誓誓章作为依据(“Yep誓章”)。
9. Yep誓章指出多项内容,当中包括纽约东区(“EDNY”)裁判官发出逮捕原告人的手令,以就Yep警员描述为”涉及数百万元诈骗的严重控罪”(“美国控罪”)的控罪在EDNY对原告人进行审讯。
10. Yep誓章进一步指出,原告人预定在2018年12月1日(星期六)上午11:30乘搭国泰航班CX838(“CX838航班”)由中国香港抵达温哥华国际机场(“YVR”)并转机往墨西哥。
11. Yep誓章继而列出几项理由,点出在原告人”短暂停留温哥华”期间逮捕她属于紧急和必需,当中包括防止她逃离管辖区。Yep誓章以美国请求逮捕原告人为依据,表明除非原告人在停留加拿大期间被逮捕,否则”即使并非不可能,也极难确保她前往美国接受检控”。
12. 为促成此项逮捕,Yep誓章提供了识别原告人的资料,包括她的年龄、航班时间、护照号码和她的两幅相片。
13. 在2018年11月30日,费林明法官女士大人以Yep誓章为依据对原告人发出临时逮捕手令,当中包括以下强制性条款:
致所有在加拿大拥有管辖权的治安官员:
…
谨此命令你们立即逮捕孟晚舟,并在逮捕她后廿四小时内,将她交由法官或大法官处理,但若在此时间内没有法官或大法官当值,孟晚舟则应尽快交由法官或大法官处理,而你们应有权决定何时交给法官;
(强调部分由本人标明)
14. 在执行临时逮捕手令时,作为《加拿大法》(1982年)(英国)11章附表B的《宪法》(1982年)第I部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宪章”)的规定包括,治安官员必须告知原告人有权知道被捕的理由和有权聘请律师,并给予原告人机会在没有延误下聘请和延聘律师。在执行临时逮捕手令时,原告人亦有权保持缄默。执行临时逮捕手令的治安官员没有权力强迫被捕人提供资料。
b、CBSA与RCMP合作拘留原告人
15. Yep警员及姓名目前不为原告人所知的其他RCMP人员和/或美国司法部(“美国司法部”)的代表,没有遵从临时逮捕手令中的法庭命令立即逮捕拥有《宪章》权利的原告人,反而与CBSA和CBSA人员协定,安排CBSA人员以例行海关或入境检查为掩饰,在原告人抵达YVR后对她进行拘留、搜查和讯问而不作出逮捕,并利用此机会违法强迫她提供证据和资料(“违法YVR拘留”)。包括CBSA人员在内的CBSA、包括Yep警员在内的RCMP和/或美国司法部的代表之间通讯的完整详细资料,都是被告人完全知道。
16. 正如下文详细所述,CBSA人员以海关或入境检查作掩饰拘留、搜查和讯问原告人,而非按照临时逮捕手令作为治安官员立即逮捕她。这项行动既属严重也属蓄意。在《海关法》(最高法院规则(1985年))1章(第2增补)(“《海关法》”)和《入境与难民保护法》(最高法院(2001年))17章(“《IRPA》”)下,CBSA人员可在入境港口对旅客进行例行检查。在这些情况下,CBSA人员拥有强制和搜查权力。旅客被要求回答问题和接受搜查。例行检查在《宪章》7、8、9或10节中不被视为触及旅客权益的”拘留”。不过,在检查不属例行性质并特别在有人(在临时逮捕手令规定下)被逮捕时,旅客则必须获得《宪章》赋予她的权利。
17. 因此,被告人CBSA人员为免在原告人抵达YVR(按照临时逮捕手令的规定)立即逮捕她时赋予她《宪章》权利,反而假装进行”海关或入境检查”以拘留、搜查和讯问原告人。
18. 在2018年12月1日,CBSA人员蓄意进行违法YVR拘留。同时在2018年12月1日,Yep警员及不为原告人所知的其他RCMP人员为达致违法YVR拘留,即使知道CX838航班将于上午11:30抵达,却蓄意罔顾其在临时逮捕手令下立即逮捕原告人的义务。取而代之的是,Yep警员及姓名目前不为原告人所知的其他RCMP人员蓄意延迟在YVR逮捕原告人,以促成违法YVR拘留的目的。
c. CBSA人员在违反临时逮捕手令和没有法定权力下逮捕原告人
19. 在2018年12月1日约上午1:10,原告人乘搭CX838抵达YVR。原告人是首批前往离机栈桥的十数名乘客之一。当她在栈桥步行而上时,CBSA人员透过检查CX838乘客的护照作为对他们的筛查。CBSA人员在认出原告人后逮捕她,其后立即停止筛查乘客。
20. CBSA人员是《IPSA》所指定的”治安官员”。即使这项事实存在,CBSA人员却蓄意罔顾临时逮捕手令”针对所有治安官员”立即逮捕原告人的命令。取而代之的是,CBSA人员驻守栈桥的唯一目的,就是拘留原告人并对她进行违法搜查和讯问,然后将她交由RCMP按照临时逮捕手令作出逮捕。
21. 在所有与违法YVR拘留有关的关键时间,CBSA人员都是以公职人员的身分行事。不过,CBSA人员以此身分行事时的权力,只限于实现赋予他们权力行事的法规(即是《海关法》和《IRPA》两项主要法规)所规定的目的。
22. 下文所述CBSA人员作出的行为,包括拘留、搜查和讯问原告人,没有一项符合海关或入境目的,或者符合CBSA人员获赋予权利执行的任何其他目的。除此之外,CBSA人员知道或罔顾他们对原告人作出的拘留、搜查和讯问(如下文所述)都是违法的事实,包括违反临时逮捕手令的条款,并知道或罔顾他们在所赋予法定权力的范围外行事,包括《海关法》或《IRPA》所赋予的法定权力。
d. 不合法地于机场被扣留
23.被扣留后,原告人一直受到CBSA官员控制,失去行动自由。有关扣留是不合法的,也含煳不清。
24. 原告人被扣留后,CBSA官员将原告人带到机场内的CBSA二次服务及检查区(简称:二次检查区)
25. 原告人被扣留以及在二次检查区被CBSA控制的整段时间,CBSA官员禁止原告人与她的同行旅伴或其他人交谈,包括律师。CBSA官员指示原告人坐在指定地方,不能随意走动。当原告人需要上洗手间时,原告人要由CBSA官员押送前往。原告人从来没有被准许离开二次检查区或联络任何人。
26. 虽然原告人被押留,但CBSA官员并没有立刻告知原告人她遭到扣留的原因,亦没有及时给予她取得法律意见的机会,亦没有告知她在宪法中享有的权利。
e. CBSA官员不合法地扣押及搜查原告人的电子仪器,及不合法地搜查她的行李。
27. 在二次检查区不合法地被扣留在机场期间,其中一名CBSA官员示意原告人交出她所有电子仪器和电脑,包括两部个人手机、一部iPad及一部个人电脑,CBSA官员其后将这些物件不合法地扣查(统称:扣查物品)。
28. CBSA官员其后将这些扣查物品带到一个私人办公室。不久后,其中一名CBSA官员要求原告人交出扣查物品的密码。由于CBSA官员有目的地不告知原诉人她遭扣留的原因、她的法律权利和她保持沉默的权利,因此原告人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向当局提供了密码。
29. 不合法地取得原告人的密码后,CBSA官员在侵犯原告人私隐下,不合法地打开及查看扣查物品的内容。被告人都清楚明白这一连串的不合法搜查和希望达到的目的。
30. 此外,CBSA向原告人的所有行李进行仔细、侵入性及集中性的搜查,违反原告人的私隐权利。CBSA官员知道或鲁莽地忽视他们其实没有权力进行有关搜查,指这些搜查行动是在假装一般海关或移民检查的情况。
f. 边境管理局非法审问原告
31. 边境局官员,代表皇家骑警,和/或者美国司法部,利用YVR的拘留,对于原告进行不合法审问。在此段时间内,不合法审问发生了2次。审问由边境局2名官员进行,一名官员记录。审问期间所提出的问题,都由熟悉美国起诉问题的皇家骑警,和/或者美国司法部代表,事先通知了边境局官员。
32. 边境局官员,没有按照”临时逮捕手令”的规定拘捕原告,而是先审问她,这是严重违反了原告的宪章权利。
g. 皇家骑警执行拘捕令需时3个多小时
33. 在不合法的YVR拘留开始之后的大约3小时,皇家骑警的Yep探员,在温哥华机场的附属区域,使用”临时逮捕手令”拘捕了原告。直到这个时候,原告才知道她为何遭到拘捕,以及她找律师的权利。
34. Yep探员知道原告将于2018年12月1日上午11:30到达温哥华机场。该探员应该按照拘捕令要求,立刻在机场拘捕原告。但是,Yep探员推迟了时间,在机场附属区拘捕了她。这是不合法行为。
35. Yep探员有意推迟拘捕,目的是让不合法的YVR拘留情形发生,包括边境局官员实施的不合法拘留、搜查和审问,以边境局官员正常检查一个外国旅客的外貌掩盖。
36. YVR拘留事件的整个过程中,边境局官员和Yep探员都知道,或者根本不管不顾,就是他们的行为不合法,而且可能对原告造成伤害。如我们下文可以看到的,原告的确受到了伤害。
h. 非法的温哥华拘留事件违反原告宪章权利
37. 边境局官员对原告进行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快速取得一些信息。这些信息,他们、还有皇家骑警和/或者美国司法部相信,如果原告被立刻拘捕、并了解到她的宪法权利之后,是无法再获得的。
38. 采取了上述的行动之后,边境局官员有意识地、或者不顾一切地违反了原告宪章第7、8、9,和10(a),10(b)等条款规定的权利。
i. 不合法的温哥华拘留造成原告伤害
39. 不合法的YVR拘留直接造成原告伤害,包括心理折磨,焦虑,和丧失自由。
j. 替代责任
40. 边境局官员的行为是在他们作为加拿大的僱员情况下进行的。加拿大因此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第2部分:申索
41. 原告宣称,她的宪章第7、8、9 和10各条款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
42. 原告宣称,因YVR拘留造成一般侵权行为损害。
43. 原告要求惩戒性或惩罚性赔偿。
44. 原告要求开支或特别开支赔偿。
45. 原告要求法庭认定为公正的其他补偿。
第3部分 法律基础
46. 边境局官员干犯公职不法侵权行为。边境局官员利用作为公职人员的职权,在温哥华国际机场的非法拘留期间作出蓄意并不合法的行为,并且知悉他们的行为不合法,以及此举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
47. Yep探员干犯公职不法侵权行为。Yep探员利用作为公职人员的职权,透过其蓄意违反”临时逮捕令”规定,以及参与温哥华国际机场的非法拘留,作出蓄意并不合法的行为,并且知悉其行为不合法,以及此举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
48. 边境局官员干犯非法监禁侵权行为。在温哥华国际机场的非法拘留期间,边境局官员所作出直接而蓄意的行为,导致原告在违反其意愿以及毫无合法理据下遭到完全禁闭。
49. 边境局官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在1982年《宪法》第一部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7、8、9,和10章规定的权利,可见于1982年《加拿大法1982》(Canada Act1982 (U.K.) c. 11)附表B。
50. 原告是依据《官方责任及诉讼法令》(Crown Liability and Proceedings Actv, RSC 1985,c. C-29)。
文章来源: 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