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春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春节。
春节回国,学子往往都会给亲戚朋友带些礼物,有的还会借机从事代购。这时,一定要留意,不能触犯《电子商务法》。
避免携带大量、重复的、未开封物品
学子如果携带大量重复未开封物品,被海关认定为“经营行为”,则会被罚款。我国法律规定的免税标准,只适用于“自用”的“合理数量”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归国所带礼物也要履行纳税义务
此次《电子商务法》对“带礼物”也有相应的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同样要依照税收征收规定交税。学子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否则将会被处以2万至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从事海外代购的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电子商务经营者一旦违法将面临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罚款。如果学子想从事代购,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除了申领中国的营业执照,还需要注册当地的营业执照;需要依法纳税。一旦被查到偷税漏税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没有中文标签、不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工厂生产的产品不得销售。
海外学子要注意的是:在进入中国海关时,所携带的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物品不会被征税;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部分,要按比例缴行邮税;如果一件商品单价超过5000元人民币,针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海关将进行全额征税。
海外学子在国内免税店所购买的免税商品也有限额。《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中规定: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9年01月24日第09版 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