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一个“一年零一天”原则,估计很少有人知道。简单地说,要起诉一个犯罪嫌疑人谋杀(murder)或过失杀人(manslaughter),死亡和导致死亡的原因必须发生在一年零一天之内。换句话说,这两者之间如果超过一年零一天,则不能起诉。
除非被害人在被告人的不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零一天内死去,否则被害人的死亡不能归责于被告人。
真的吗?
真的。新西兰《刑法1961》第162条:
“The year and a day rule “(一年零一天原则)沿袭的是英美法系共同法传统。
美国总统里根1981年遇刺案想必大家熟知。里根总统中弹但随后康复。中弹但随后没有康复的是他的新闻大秘布莱迪(James Brady )。他头部中弹,虽保住性命却半身不遂。他2014年8月去世。四天后,当局认定他的死亡属“谋杀”(homicide),但开枪的那位未被起诉,原因之一是因为布莱迪中弹是33年前的事,超过了刑法规定的一年零一天规则。
在新西兰至少有两桩案件令人痛心。
其一,
其二,
当然,这条刑法规则自有它存在的理由和道理。英国、加拿大、爱尔兰等相继取消。但英国有了一条补充性规定:如果死亡与导致死亡的原因超过三年,起诉则需要检察总长特批。
美国各州不一,但随2001年最高法院判例,基本确定对这一规则的废止。加利福尼亚州则将“一年零一天”改为“三年零一天”。
回到新西兰,有关事态反映到工党领袖婕森达·阿德恩。她说她向遇难家属做了承诺。因此,工党组建联合政府之后,立即启动修法程序,推出Crimes Amendment Bill ,废止《刑法》第162条。
该法案一读后交法制委员会审订。法制委员会共收到民众和专业机构42份意见书,于2018年9月28日完成审订交国会二读。
(来源:工党Raymond Huo霍建强国会议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