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昌10月18日电 (记者 王剑)再审被判无罪的江西“毒糖杀人案”当事人李锦莲,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最高院已出具相关回执。
李锦莲,男,1950年6月3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人。1998年,李锦莲被控投放加有老鼠药的奶糖,导致同村两名孩童死亡,在经过一审、终审之后,李锦莲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李锦莲不服,提起上诉,江西高院在2000年5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锦莲不服,一直申诉。2011年2月24日,江西高院提起再审,并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再审裁定,决定维持原生效裁判。李锦莲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2018年年初,李锦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今年6月1日,江西高院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定和判决,宣告李锦莲无罪。
7月18日,李锦莲向江西高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赔偿合计410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
9月18日,江西省高院对李锦莲作出29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
李锦莲女儿李春兰18日晚对记者表示,父亲李锦莲和她本人均对该决定不满,因此向最高院提起复议申请。
李锦莲的复议申请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江西高院赔偿决定书,要求赔偿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10215047.5元,以及赔偿复议申请人因就诊产生的检查费、医药费、护理费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万元;要求赔偿因历年申诉而实际支出的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