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高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完成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改。
新法规定,居民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提升到每月5000元(人民币,下同)/每年6万元。现行标准为每月3500元。
中国财政部部长刘昆此前就此作说明时说,每年6万元的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
同时,借鉴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的主流模式,此次修法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即对一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加总,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对其他所得项目则实行分类征收。
如新法中规定的“综合所得”,将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征税;但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其中,针对社会上热议的稿酬所得应有纳税优惠,新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此外,新法还引入专项附加扣除的概念。其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税率方面,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主任刘怡认为,此次修法迈出了中国个税转向综合征税的重要一步。“起征点”提高的同时,引入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并扩大适用低税率范围。几项措施综合施策,给普通工薪阶层带来的减负力度远超单纯上调“起征点”。
在实施上,此次修法将根据“一次修法,两步到位”的模式施行。
根据决定,新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官方称,这既给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实施新税制预留了一定准备时间,又尽早向民众释放了减税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