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6月19日电 中国首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19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微商、押金返还等新内容。
据报道,1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三审。三审稿明确提出,在电子商务(电商)经营者范围中,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社交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者,也拟纳入电子商务法。这意味着,今后微商等形式的电商服务或将纳入中国法律监管范围。
北京商报网报道指,中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在进行一审、二审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2016年,中国微商从业者已达3000万人,品牌销售额达5000亿元(人民币,下同),规模越来越大,因而微商也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以达到促进、规范微商行业的目的。
此外,《新京报》梳理指,针对“搭售陷阱”“押金陷阱”等备受争议的网购现象,草案明确规定,商家不得将搭售商品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购买的选项”;电商平台应向消费者明示押金返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否则,电商经营者将被处以最高达50万元的罚款。
同时,为规范电商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草案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竞争。
据瞭解,根据中国立法法,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不过,电子商务法草案将打破“三审制”,在经过“四审”后才进行表决。